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与侮辱诽谤罪
网络科技高速发展至今,网络名誉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网络这一时代发展的产物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以微博、微信、抖音等应用程序为首的互联科技正悄无声息地改变我们获取信息的方式,让我们可以在平台上面自由地发表言论,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和所见所闻。公民在网络肆意发表言论,任意评论转发。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名誉侵权行为在何种程度下触犯《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被侵权方应当如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二、名誉侵权与侮辱、诽谤罪
名誉侵权与侮辱、诽谤罪中所侵犯的法益有相同之处,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并且名誉权的侵权方式中又明确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单从文字表述中不难发现相似之处。
三、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并列罪名。在客观方面,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并公然进行;诽谤罪要求捏造事实,并散布捏造的事实。之所以并列在一款中,是因为这两个罪名侵犯的法益一致,都是人格权。
网络环境中常见的侮辱行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辱骂、嘲讽,使他人蒙受耻辱;而诽谤是以捏造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的名誉,二者均公然发布于公共网络平台。
四、网络环境下侮辱罪、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刑民交叉问题
名誉侵权与侮辱罪、诽谤罪中所侵犯的法益有所交叉,网络环境下的刑民存在的交叉问题更为突出。名誉权侵权案件只要达到: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即可构成侵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在何种程度达到刑事犯罪,并无明确规定,但是诽谤罪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浏览转发次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身心受损程度等都是量刑的依据。
除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情形外,侮辱罪、诽谤罪一般都是自诉案件。因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高、举证困难等原因,当事人普遍更倾向于选择民事途径救济。在部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侮辱、诽谤言论因涉及明星等知名人士而具有比一般的言论更高的浏览和转发次数,散播程度高,刑民交叉的问题更为突出。
五、遭遇名誉侵权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1、确定侵权行为人
因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人,可以拥有一个或数个网络账号,通过账号发表文章、图片、视频、网络链接等方式进行自由的表达,并可随意对文章内容进行编辑、修改,甚至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匿名发表的形式,所以,侵权内容的最原始发布者,转发散布者均可确认为侵权人。
2、证据保全
网络名誉侵权中,证据保全是此类侵权诉讼案件中的关键。侵权的言论、图片在网络平台传播,侵权人可随意删除和修改。被侵权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否则可能导致案件基础证据缺失、甚至无法立案的困境。除了截图保留外可采取证据公证的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同时在固定证据后,被侵权人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自有的“举报”方式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以得到的结果作为辅助证据。
3、损害赔偿请求
名誉权的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损失有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合理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名誉权网络侵权的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民事与刑事的选择
名誉权网络侵权的案件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就有刑事控告的可能性。被侵权人可以在严重危害其名誉、无法查询到发布者身份信息时采取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网络名誉侵权将会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公民在发布言论时需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维权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不应采取过激乃至违法的行为。若利用网络平发布散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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